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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18-058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8-02-02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5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

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垫江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

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50号)以及《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2017〕178号)要求,确保垫江县境内各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切实建立城区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的任务,以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强化水资源保护、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优化沿河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全面推进龙溪河流域(垫江段)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全民参与”的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控格局,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以“三条红线”为约束,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为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基本形成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到2030年,全县取水口、排污口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全县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管控体系;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取水口布局

1.严格控制在龙溪河流域(垫江段)不宜取水区内新建城区生活取水口。(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新建生活取水口应布局在适宜取水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按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对于现状供水能力不足、保证率低的取水口,进行相应的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须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新建工业、农业和生态等取水口时应避免影响生活取水,同时满足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水量条件有限的支流河段,在优先保障生活取水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控制工业和农业生产取水量。(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5.取水口取水总量以乡镇(街道)用水总量为约束,各乡镇(街道)总取水量不得超过红线规定的用水总量。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口。(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6.清理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7.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应严格限制布局在实验区范围内,并按照《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应避开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集中栖息地、索饵场和繁殖场,建设实施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尽量减少生境扰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力度。(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二)入河排污口布局

8.在2020年底前完成砚台镇、坪山镇等4个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澄溪、新民2个场镇的污水处理厂生物一体化工艺升级以及全县26个乡镇(街道)城镇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及提高生活污水管网收集率。(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9.对位于禁止排污区内的已建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拆除的,限期关闭或调整至禁止排污区水域外;对相关法律未做要求的,视条件对入河排污口采取关闭、调整、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等整治措施,以保护水质。(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委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0.清查并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中水质不达标河段及城区河段的入河排污。对于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水域的已建市政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重大的,结合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合并与调整,采用城区污水截流系统统一收集,城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牵头,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1.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水域内,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废污水入河排放,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采取人工湿地、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等污水深度处理措施,降低入河污染负荷改善水域水质。(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委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2.对分布较为集中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归并后统一进行深度处理。对排污量大,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的排污企业,采取整治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关闭或搬迁排污企业。(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3.对建设不规范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及将规划进行调整和改造的入河排污口,完善公告牌、警示牌、标志牌、缓冲堰板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委、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府负责落实)

14.加强辖区范围内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到2030年,实现辖区内主要重点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5.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污染物入河量应控制在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纳污限排总量范围内。(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6.禁止在禁止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严格限制排污区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至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之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至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原则上可在不新增污染物入河量的前提下,采取“以老带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严格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7.在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需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预测其对排入水域水质的影响,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8.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污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深度处理后的厂外中水回用。(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9.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水量大、污染重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0.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建成的排污口实施关闭或搬迁至保护区外。(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应急水源布局

21.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水量应保证城区人口7天综合生活用水要求,且供水水质应优于III类水标准。(县发展改革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经济信息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2.按照“片区自给为主,跨乡镇调剂为辅、河库应急联动”原则,强化水源、水厂配套管网、调节池及加压站等设施建设。全县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龙滩水库、盐井溪水库等水源至相关水厂之间的连通、互通工程建设。(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3.全县应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加强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和多水源供给系统建设,建立城区水资源安全储备制度。(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4.建立由县政府主导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建立规范化的水源管理制度,避免发生污染水源事故,并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涵养和保护。(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5.结合实际编制城区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管理能力建设

26.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20年度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渝府发〔2016〕152号)以及《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2016—2020年度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垫江府办〔2016〕117号)要求,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环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7.强化规划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严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审批关,并推动建立取水口设置公示制度。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时,严格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做到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目标、以水定产业。(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城市管理局、县规划局、县统计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8.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监督检查,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严格取水许可分级负责制,推进取水口规范化管理。健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计划用水制度,保障合理用水,抑制不合理需求。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城市管理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9.合理优化设置取水口布局。建立取水口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逐步优化取水口布局,提高供水安全的保障程度。(县水务局、县规划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0.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完善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新建入河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已建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流域管理机构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依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有关要求,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动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公示制度。(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规划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1.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信息统计与通报。完善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通报制度。(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2.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性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或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局、县城乡建委、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3.合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水功能区划,开展入河排污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制定入河排污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调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建立完善入河排污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4.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定期开展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保护区标志牌,采取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防止人类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委、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教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5.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水平。将备用应急水源纳入常规水源管理范畴,提高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6.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建立备用水源,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预警保障体系,遇到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多种应急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危机的能力,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农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安监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7.加强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站点布局,着力构建支撑监督管理与达标考核的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到2020年,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80%;到2030年,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计量率实现全覆盖,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实现全覆盖。推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8.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取水口取水、入河排污情况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建设综合执法局等参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牵头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县人民政府为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及贯彻实施主体。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管理相关保障制度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重点加强龙溪河流域(垫江段)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严格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河长制工作等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县政府将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四)强化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违法行为的公共监督和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和公民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取水口设置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意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构建排污口公众监控网络,督促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开展。

(五)明确各类工程的投资主体,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筹措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机制等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

 

附件: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重点任务分解表.doc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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