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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18-058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8-04-19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17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垫江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垫江县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6号)要求,按照“健康中国”“健康企业”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为指导,制定并实施了《垫江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在规划实施期间,全县县乡两级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专项治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新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正在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县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已基本摸清了垫江县职业病危害情况,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治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初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现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156家,主要涉及非煤矿山、机械制造、木制家具、汽车维修、危化、轻化、建筑、批发零售等8大类行业,有行业工人9134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4482人,其中,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居前三位分别为:噪声900人;粉尘749人,硫化氢305人。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 %以上。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工业园管委会均指定有1—2人专门负责辖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共有3家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全县职业病防治综合能力得到提高。但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突出表现为:

一是传统行业职业病高发,新兴产业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前,全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煤矿开采、非煤矿山为主,接触人数多,职业危害重,2011—2015年累计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58例(不含2011—2012年诊断的237例襄渝铁路民兵民工尘肺病例),其中尘肺48例(煤工尘肺病41例、矽肺7例),占新增职业病人的82.75%。随着产业机构的调整,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广泛应用,机械制造、危化、汽车维修等行业中,以往较少报告的混合气体、正已烷、苯气体中毒,铬鼻病、职业性噪声聋等职业病危害可能性将加大,不容忽视。

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多,且主要集中在防护能力较差的中小微型企业。全县制造业、非煤矿山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较多,且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目前,全县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共152家(中型企业21家,小型企业90家,微型企业41家),占工业企业的97.44%,存在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用工形式复杂多变、职业病高发等风险。

三是职业病防治监管针对性不强,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多数企业粗放式管理,重企业经济效益,轻职业病健康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在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职业病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评价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措施时不到位。大多数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不属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缺乏专业技术训练,现场监管针对性不强,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

四是职业病工伤保险与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期间存在脱节现象,职业病人的待遇未落实到位。由于部分职业病危害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特点,部分劳动者诊断出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其职业病有关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缺乏工伤保险保障,导致职业病人生活保障困难且难以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二、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时刻把握“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技创新及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垫江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理,强化监管。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二)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强化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病人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三)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联动,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监测评估,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

四、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提高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接尘工龄不足 5 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具体目标

1. 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到2020年,全面调查摸清全县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掌握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等有关信息。

2. 实现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指标。到2020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 90%以上。

3. 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病待遇。到2020年,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患者救助覆盖率达到 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体系。切实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到2020年,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发挥各行业技术力量作用,建立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职业病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五、主要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估体系

1. 推进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每年在全县开展辖区职业病防治基础信息调查,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情况等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全县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识别。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识别,了解不同行业产业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做到早期发现、预防和控制。

3. 建立职业病定期调查制度。通过职业病危害状况定期调查,推动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的落实并定期评估。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1. 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建材、化工、木质家具、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2. 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

3. 加强新发职业病识别工作。在加强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 落实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认真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督查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全县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2. 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设置警示标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鼓励用人单位配备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3. 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开展职业安全教育,并建立个人安全培训档案。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1.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监测、风险评估和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 切实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我县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督促职业病检查机构依法、规范开展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及时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例信息。

3. 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重点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五)完善保障救助措施

1. 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疑似职业病人特殊保护措施,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允许解除诊断或者疑似职业病人的劳动关系。

2. 推行高危行业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3.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通过建立尘肺病防治基金和职业病救助保障基金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对无生活保障的职业病患者的救助,逐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有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定期沟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面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

1. 加强职业健康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探索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2. 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3. 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力度。结合“健康垫江”建设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创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重要任务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2.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整合资源,充实专业人员,强化设备配置,提高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督促我县有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加强县工业园区及重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统筹协调,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落后工艺技术,不断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

(二)落实部门责任

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部门相关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国资委、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责任,研究职业病防控策略,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1.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能力建设,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预防保健和康复行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2.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开展和落实情况,查处建设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

3.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执行工伤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参保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法维护职业病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县委宣传部:组织全县新闻媒体及相关新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5. 县发展改革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并推进职业病防治有关基础设施建设。

6. 县财政局: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7.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园区和工业用人单位新建、技改、扩改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措施与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同时实施。督促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与生产工艺等。

8. 县科委:将职业卫生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职业卫生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动职业卫生科技进步。

9. 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控制和降低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指导各类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10. 县环保局:开展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1. 县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县属国有重点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督促其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措施。

12. 县民政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对失去生活保障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14. 县总工会:承担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执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5.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投入力度,使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强化工作监管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体系,大力发展基础监管力量,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人等高职业病风险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非煤矿山、汽车维修、建材、化工、木质家具、机械制造为主的重点行业、企业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探索引入金融、保险、税收、信用等手段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

七、督导与评价

(一)县政府应适时组织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评价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2018年,县政府组织开展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改进和调整下一阶段工作;2020年,县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终期效果评估,向重庆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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