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0〕3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完成修订评审,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实现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1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 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或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指令、垫江县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政府部门通报时,启动《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上部衔接于《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部衔接于垫江县辖区内各自来水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水源地应急预案启动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水源地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图1.4-1 预案衔接关系图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由垫江县人民政府负责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应急组织体系需包括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重庆市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等。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详见图2-1。
图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协调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办公室为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平时负责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包括应急预案的修订、演练,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等。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人武部、有关乡镇(街道)、国网垫江供电公司、垫江水务公司等。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应急指挥部可指定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不同诱因的事故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处置,详见附件1表3。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3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等。
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表2。
3 应急响应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图3.1-1。
图3.1-1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监测: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2)监控: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
(3)举报或通报:通过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部门(单位)间、相邻区县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日常检查:通过河(库)长、部门、乡镇(街道)日常巡逻检查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协调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初判事故类型,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现场调查核实,进一步开展收集信息。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发布预警,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建议立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在垫江辖区内,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
(2)在垫江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指令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梁平区人民政府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但不影响取水的。
3.2.2.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指令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梁平区人民政府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垫江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会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
(3)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指标异常。
(6)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 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2.3.2 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调整预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若污染物可能向下游行政区扩散的,应及时向下游长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2.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地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垫江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部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 先期处置
可能造成垫江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属事部门及属事乡镇(街道)应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切断污染源,围堵、引流、处理污染物等措施,防止污染物向饮用水水源地扩散,尽量避免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综合协调组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通报。
若已经或可能影响向下游区域饮用水源的,经县政府同意,应立即向下游长寿区人民政府通报。
3.4.2 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及内容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
①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②县级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街道)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③通过市级有关部门知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④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⑤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等)和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投毒等)、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地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5 事态跟踪研判
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6 应急监测
3.6.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和垫江水务公司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单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地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监测项目。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叶绿素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组,开展事故源调查。根据事故类型,开展应急监测,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物种类,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事故调查组同时参加。
3.7.1 排查重点和对象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7.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地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地污染物进行处置。
3.8 应急处置
3.8.1 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垫江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类型主要为水库型和河流型,水库型水源地可能发生水华灾害突发事件;水库型、河流型水源地均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典型情景及应对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以水库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爆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一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在处置期间,实行全程监控,严密监视监测周边流域异常情况,详细记录藻类分布、面积大小及打捞处置等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地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轻微油污染事件。可用拖船协助沿河供水企业在取水口加装拦油索,防止油污进入水厂。用PVC围油栏进行围堵拦截,配套使用岸滩式充气围油栏,随后使用转盘式收油机进行回收,配套使用储油罐,浮动油囊进行油污的临时储存。用消油剂、除油机、吸油毡、吸油棉进行物理吸收处理,水质达标后,将含油废物打捞回岸上处理。
供水企业启动水厂供水应急处置预案,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
(4)河流水源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采用吸附法去除污染物,净化水质。发生有机物泄漏事件时,应立即在泄漏点下游河段设置围栏,用吸附材料吸附,收集泄漏物。水质达标后,将吸附剂打捞回岸上处理。常用的吸附材料有:吸油毡、活性炭、天然有机吸附剂、天然无机吸附剂、合成吸附剂等。吸油毡具有极强的吸附性,能有效阻止泄漏物扩散,经绞、挤压后可重复使用,且具有阻燃、不产生粉尘、无贮藏限制时间等优点。活性炭是从水中除去可溶性漂浮物(有机物、某些无机物)最有效的吸附剂,有颗粒和粉末两种,无毒,使用时应通过试验来确定所需的活性炭的量。天然有机吸附剂包括木纤维、玉米秆、稻草、木屑等纤维素和橡胶等,可从水中除去油类和与油相似的有机物,价廉、无毒、易得但不能回收使用。常用的天然无机吸附剂有黏土、珍珠岩、膨胀页岩和天然沸石,可吸附各种类型的烃、酸极其衍生物、醇、醛、酮、酯和硝基化合物。合成吸附剂是专门为纯的有机液体研制的,能有效地清除水体的可溶性漂浮物。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机械事故发生泄漏事件的,应及时在泄漏点下游河段设置围栏(如橡皮坝),对于酸碱污染分别逆流喷洒柠檬酸、石灰进行中和,至水体监测达标;对于氰化物泄漏,可在水体中喷洒过量的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溶液,直到监测达标;对于三氧化二砷泄漏,可喷洒过量的硫化钠溶液,水体达标后,对沉积于河床的沉淀物进行彻底清除;对于含重金属的化学品泄漏,可投加氧化剂、还原剂、絮凝沉淀剂等进行处理。
(6)因工矿企业排污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的,县级有关部门应立即责成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排污。
(7)因水源地上游以及上游连接水体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地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8-1所示。
表3.8-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水质项目的推荐处置方法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
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
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3.8.2 供水安全保障
当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取水单位和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详见附件3。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水厂及垫江水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现有应急物资及装备情况见附件4、附件5。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经指挥部授权后,综合协调组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1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 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地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 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地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 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处置组组织后期处置工作,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应急处置组应负责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2 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故调查组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4.3 善后处置
由善后处置组负责。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污染清除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责任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地进行依法赔偿。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人员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建立AB角制度。外部应急救援机构通讯录见附件8。
5.2 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5.3 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物资(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每半年进行检查,维护;缺失的应急物资需及时配备;各类应急物资根据物资特点,规范保存于应急物资仓库;损坏的应急装备、设施或过期的药剂等需及时更换。
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和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
5.4 经费保障
应急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产生费用由县财政提供保障。应急演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采购维护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5 其他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6.2 预案演练和修订
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告、通讯保障、个体防护、应急物资调配使用、应急处置方法措施、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各工作组协调配合。演练结束后,协调办公室组织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送至相关单位。
6.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版)》(垫江府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成及职责
2. 垫江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
3. 垫江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
4. 垫江县现有应急装备物资清单
5. 外部应急救援机构联系方式
6.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理位置图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