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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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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2227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5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动,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抗洪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章制定,结合我县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溪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山丘区由于降雨引发的溪河洪水及其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依法防汛抗旱,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防汛抗旱以确保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防汛抗旱用水调度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电调服从水调、水调服从洪调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以确保工程自身安全为前提,通过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同时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防汛抗旱工作,其议事协调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和县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的副县长担任。

县防指副指挥长(5):由联系县防指指挥长、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的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3)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

县防指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武警垫江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垫江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垫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通讯录,见附2

县防办设在应急局,承办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防办主任由县应急局和县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

2.1.2 乡镇(街道)层面防汛抗旱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在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辖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辖区内低洼地段、易涝路段的巡查,提前做好重要设施、重要路段、重要时段的防汛排涝工作,强化排涝措施,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及时安全转移、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垫江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值班通讯录,见附件3

2.1.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1.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III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防指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卫生防疫、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根据现场救援救灾需要可临时增设工作组和调整工作组成员单位(见附件6)

2.2 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定全县防汛抗旱政策与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要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2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洪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

县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县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委: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县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在紧急情况下,调度架设通讯线路和应急通讯设备,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全县因暴雨洪灾洪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县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县交通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辖区内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根据县防指和县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牵头督促旅游景区落实防洪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导、督促授权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授权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河治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武警垫江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国网垫江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和实施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宣传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指挥本行政区内的防汛抗旱救援工作,建立本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组织对本辖区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2.3 专家组

根据洪旱灾情应急处置需要,县防指从县政府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赶赴灾区,分析灾情状况、灾害成因、危险程度、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对洪旱灾害处置、排危除险措施、技术方案及步骤建议,提出对抢险救援人员、排险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手段及措施的建议,提出对险情控制、监测预警、群众疏散等方面的建议意见,为县防指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县防办加强对洪旱灾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洪旱灾害风险评估,建立洪旱灾害动态数据库,形成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机制。专家组组成名册,见附4

2.4 防汛抗旱组织体系框架图

2.5 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军地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机制。预测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水旱灾害时,根据县政府的指令,县防指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应急联动响应。需要驻垫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灾害风险识别

我县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溪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水、气象等部门提供的预测,加强洪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系统分析其危险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总体要求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乡镇(街道)发生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处理。县防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和反馈,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指指挥长审批后,向市级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3)洪旱灾害影响到邻近区县时,在报告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区县通报情况。

3.2.2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部门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对未来降雨趋势及时会商,当预报有较强降水过程时,提前8小时制作服务材料或报告。当预报有暴雨时,要及时滚动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水文部门根据业务管理权限负责实时水文信息监测和报告。当溪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根据洪水大小加密测验时段,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县防办

(2)控制站点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时,应及时对所影响的河流进行洪水估报,控制站点的估报结果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县防办。

3.2.3 工程信息

当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出现灾险情后,工程管理单位和堤防、水库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防办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本级政府和县防办;县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政府和防办

3.2.5 信息上报流程图

3.3预防准备

3.3.1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3.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完成党政领导双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制和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把预测预报作为水旱灾害防御的重中之重,及时修编预报方案,加密监测频次,强化联合会商,努力提高预报精准度、延长预见期,做好防范准备。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河道、道桥、低洼易涝地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

加强水库防汛管理,全面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三个责任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值班值守,加大水库巡查频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库大坝“三个责任人”名单如下:

3.3.3 工程准备

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水利水电建设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应做好溃坝、溃堤的风险评估。

3.3.4 预案准备

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防御预案以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积极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关键时刻应对及时、突发事件应对有效。盯住水旱灾害防御三大风险,切实将超标洪水、水库失事和山洪灾害防范应对作为水旱灾害防御重点。

3.3.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防汛车辆、救援车辆、电线、柴油机、发电机、手电筒、铁锹等防汛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对现有防汛物资进行彻底检查清点,对已损坏、变质的防汛物资及时更新补充,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完好完备。保证随时调用,做到关键时刻调出、运到、用得上。

3.3.6 应急值守

充分认识受疫情影响的不利形势,加强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有效开展。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值守,明确汛期所有防汛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全部到岗到位,确保水情雨情、险情灾情以及调度指令上传下达、高效运转。进一步加强与应急、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筑牢水旱灾害防御屏障。

3.3.7 督查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汛前、汛中2次防汛督查检查,遇暴雨、洪水、地震及发生工程异常等,及时组织或督促防汛技术责任人组织检查。重点检查:防汛三个重点环节是否落实;大坝安全状况,溢洪道是否畅通,安全隐患治理和水毁工程修复是否完成;汛限水位控制是否严格;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落实、交通通信保障等情况。

3.4预警分级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较大(黄色)和一般(蓝色)四级。

降雨预警等级的划分是按照降水量标准的规定,24小时降水量级标准是:小雨降水量0.1—9.9毫米;中雨降水量1024.9毫米;大雨降水量25—49.9毫米;暴雨降水量50—99.9毫米;大暴雨降水量100—250毫米;大暴雨降水量大于250毫米

3.5 预警条件

3.5.1 特别重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2)预计桂溪河垫江县城区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

(5)45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2 重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重大(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2)预计除垫江县城外县级河流沿线高安、澄溪、普顺、高峰、五洞、杠家、曹回场镇中有5个以上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24小时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0.5万人以上。

(5)13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45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3 较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较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2)预计桂溪河垫江县城区有发生超警戒洪水的趋势;或者澄溪、高安镇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24小时1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

(5)有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4 一般(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一般(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

(2)预计一般镇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24小时1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人以下。

(5)有乡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6)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6 预警措施

3.6.1 溪河洪水

当溪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溪河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组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发布。跟踪分析溪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6.2 山洪灾害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单位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3.6.3 渍涝灾害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6.4 突发性洪水灾害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降雨诱发的堰塞湖以及危及水库、堤防工程的洪水灾害。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3.6.5 干旱灾害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7预警发布及解除

红色预警信息由防指报经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防办报经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防办报经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8预警行动

(1)会商研判:红色预警由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橙色预警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黄色、蓝色预警由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2)防指行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视情况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3)防办行动:及时报告、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防指和上级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4)防指成员单位行动: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涉险街镇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提前采取措施;依权限提前发布信息,指导群众开展转移避险工作。

(5)受灾乡镇(街道)行动: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应急值班值守;集结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抢险救灾物资准备。

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3.9 预警发布流程图

见附件5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应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1.3 县防指负责对影响全县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进行调度;其他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县防指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抗旱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报告情况。对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于流域性洪水,应启动水库梯级调度机制,降低大洪水影响。应建立流域梯级调度管理制度,或根据各级防办相关调度权限对洪水统一调度,并做好上下游沟通,以降低洪水对各防洪对象的影响。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防办应组织专业力量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垫江县中心城区3个乡镇(街道)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

(3)龙溪河、大沙河、桂溪河、卧龙河、回龙河等重要中小河流其中一条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桂溪河垫江县城区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0.5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6)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7)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1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8)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事件。

4.3.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垫江县中心城区3个乡镇(街道)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3)龙溪河、大沙河、桂溪河、卧龙河、回龙河等重要中小河流其中一条河流将发生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0.5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0.3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7)3—5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3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8)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事件。

4.3.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垫江县中心城区3个乡镇(街道)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3)一条及以上县级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7)全县1—2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3—5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8)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事件。

4.3.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垫江县中心城区3个乡镇(街道)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3)一条县级河流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7)全县1—2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3—5个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8)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事件。

4.4应急响应

4.4.1级应急响应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防指报经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乡镇(街道)、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汛()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县防指每日会商一次,由指挥长组织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7个县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4.2级应急响应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由县防办报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指挥长根据汛()情的需要通过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县防指每日会商一次,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7个县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4.3 级应急响应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由县防办报经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可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县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县防指副指挥长根据汛()情的需要通过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县防指每2日会商一次,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县防指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县政府及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县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县防指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4.4级应急响应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由县防办报经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出部署,县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副指挥长根据汛()情的需要通过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日会商一次,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水利、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县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水利、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县防指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溪河洪水

(1)当溪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溪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临时抢护加高堤防,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按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采取防控措施。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值(准备转移雨量、立即转移雨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并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村组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需准备转移的群众做好安全撤离准备,或组织需立即转移的群众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抢险指导,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交通干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5.3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清除行洪沟渠的淤堵,保持沟渠畅通;受涝区内相关排涝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排涝,必要时要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

(2)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组织易涝地区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住建部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排涝抢险,水闸、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涝()、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员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排涝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机动排涝队伍,武警部队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转移受内涝威胁的区域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5)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4.5.4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可能受威胁区域发布警报。一旦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坝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堵口实施等工作。必要时可申请部队、武警参加突击抢险。

4.5.5 干旱灾害

各级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服务队建设,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电站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5.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水系、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5.7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且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应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时,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6抢险救灾

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和工程除险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抗旱部门从当地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从县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调拨。

4.7.1 安全防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当地政府应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指挥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紧急调动当地医疗机构成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4.9应急响应流程图

5 保障措施

5.1 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和市防汛抗旱法规,建立和完善洪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等工作制度,为防汛抗旱救灾提供制度保障。

5.2 抢险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5.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分为群众救援队伍、非专业部队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

逐步完善全县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洪旱灾害提供保障。

5.2.2 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完善县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乡镇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准备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县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乡镇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易旱地区、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

县防汛抗旱抢险队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3 应急通信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通信应急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县防指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规定组织实施。

5.6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8 经费保障

县、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健全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和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1 避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现有的条件,尽量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灾场所。

5.12 培训与演练

5.12.1 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12.2 演练

县、乡镇(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专业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习。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1—2年举行1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6.1 后期处置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料消耗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

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爆发。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行。

灾后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6.2 社会救助

按照突发事件救援救助的有关要求,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机构和本级政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局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1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防办备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2016)同时废止。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县应急局负责解释,经县政府批准发布,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垫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通讯录

3. 垫江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值班通讯录

4. 垫江县防汛抗旱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及联系电话)

5. 垫江县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6.垫江县突发洪涝灾害现场处置流程图

附件下载:

27号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附件1-6.pdf

部门解读:

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一图读懂:垫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