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0358/2022-00166 | [ 发文字号 ] | 垫肺炎部发〔2022〕3号 |
[ 主题分类 ] | 疫情防控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2-10-13 |
垫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县重点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垫肺炎部发〔2022〕3号
垫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加强全县重点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全县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全县所有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福利机构、物流园区、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药店、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月子中心、景区(景点)、电影院、体育场馆、图书馆、书店、棋牌室、办公场所、会议中心等重点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和环境消杀、员工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进入重点场所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重点场所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出入重点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不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措施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垫江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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