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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22-00223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办发〔2022〕5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2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66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2112)等有关规定,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各项目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和以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融资、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以及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利用政府特许资源市场运营以及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软、硬件的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国家、市级下达由县级有关部门承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

(二)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库、应用系统及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三)面向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

(四)云服务、行业信息化应用、数据开发利用和系统集成等项目;

(五)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决定的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

不含计算机、非定制化办公软硬件设备和网络线路、耗材购置和门户网站、公众号、APP等推广宣传及内容更新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二)县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县工商联、县级人民团体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机构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四)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对各项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升级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建信息化项目整合、改造)进行申报、立项、建设、验收、应用、运维和绩效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共享、数据整合、服务融合、业务协同、安全可控的原则,符合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垫江创建国家级数字经济应用示范高地和云长制、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会同县级各部门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县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核心平台,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和提出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资源统筹、项目审核、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工作,负责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商审查机制。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域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方案审查、技术方案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各项目网络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综合验收和应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资源统筹

第六条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基础核心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筹规划部署。

全县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按照资源统筹要求建设、迁移和整合的,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不纳入项目清单和建设计划,县财政局不拨付建设运维经费、不批准使用国有资金。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前,各项目单位须向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分析和初步设计等资料,未提交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不完善的,需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全县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并无偿提供数据接口,与垫江底层数据资源池对接,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按《数据安全法》《重庆市数据条例》《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规定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推动实施数据共享及利用。

第三章投资决策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是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和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的主要依据。各项目单位应编制本单位、本行业政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经集体审议决定后向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委网信办报备。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依据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编制并管理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

第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是全县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主要依据,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委网信办、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和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等进行编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市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或项目单位亟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报县府审定。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申报、会商评审、评审结论。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求填写《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另行制定),向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垫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另行制定)等资料。《垫江政务信息化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编制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会商评审。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并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项目预算、与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等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退回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完善。评审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评审结论。通过会商评审且需要立项的项目,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将在项目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论函告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以此函为依据,启动项目前期工作,按流程办理立项、可研、初设等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审批后,由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严格保存项目建设的各种资料。当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功能、数据架构等)和概算发生变更时,由项目单位按照垫江府发〔202112规定程序实行审批。

第十五条全县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各项要求,网络安全建设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且支出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聘请有资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审批意见和招投标文件、合同对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功能、实现目标完成情况和试运行、运维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同时由项目单位将该项目的项目验收报告报送至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项目验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资金概算。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单位负责投入正式应用。

第七章项目运维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运营管理、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由项目单位负责,推广应用、运营管理、运行维护、绩效评价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投用后1224个月内自行开展建设应用绩效评价,编制项目建设应用绩效自评价报告,送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

第十八条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进行抽查。

绩效评价结果报经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审定后作为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考核和运维资金预算依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条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县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财政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或终止项目实施。

县委网信办依法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第二十一条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大数据发展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项目单位停用、停建整改,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评估、立项审批、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实施问责。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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