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0358/2023-00010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8 |
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垫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8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发布垫江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垫江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二)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焚烧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活动;
(四)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五)严禁一切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进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二)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险应急电话。县林业局:74512259;县应急局:74617050。
县长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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