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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24-00037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办发〔2024〕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区外户外广告位规划(2024—2028年)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4〕15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区外户外广告位规划(2024—2028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城区外户外广告位规划(2024—2028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城区外户外广告位规划(2024—202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市规划委员会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垫江县户外广告设置,提升设置品质,根据市城市提升行动工作部署,结合《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抓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到宏观上统一规划布局、微观上控制规划点位引导设置形态等,增强户外广告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使户外广告设置与道路周边环境风貌相适应,与地域历史文脉相融合,充分体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发挥经济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产业支撑,净化美化垫江县公路路域环境,彻底消除公路沿线乱栽乱设广告牌等现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畅通、安全、舒适、美丽”的公路通行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路建控区户外广告设置,保障全县公路建控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垫江县城区外户外广告位规划(2024—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融会贯通城市哲学、城市美学,演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人文之美、产业之美,精打细磨、精耕细作,不断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只覆盖垫江县41条国、省、县道公路(约1000公里)两侧建控区内的广告位。

第四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 2024—2028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根据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分批试点实施。

第五条  规划对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展示牌或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本次规划对象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

第六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

7. 《公路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8.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9.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0.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会议第四次修正);

1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12. 《重庆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渝委宣发〔2013〕8号);

13.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渝市政委〔2007〕67号);

14.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15.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16.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17.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标准 CG028-2019);

1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 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首先应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得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广告设施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规划通过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体量、形式等进行控制,强化规范管理。

2. 融合性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与道路周边的建筑、景观风貌相适应,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架装饰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地域文化等要素设置样式,不得损害建(构)筑物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整体效果。

3. 艺术性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强调户外广告设施的艺术性。

4. 适配性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与所处区域的功能业态需求相适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与城市公共宣传相配合,科学布局,合理发挥户外广告的传播效应。

5. 绿色性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以保护环境与节约能源为前提,不得破坏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避免对环境造成声、光等污染。

6. 创新性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重视形式与技术的创新,提升户外广告设施的艺术性与时代感。

7. 正向性原则。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惊扰社会公众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规划目标

为了净化美化垫江县公路路域环境,彻底消除公路沿线乱栽乱设广告牌的现象,保障垫江县公路建控区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户外广告设置与公路环境景观协调发展。对垫江县公路建控区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规划。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彰显垫江发展理念,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切实提高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使规划更加适应市场发展要求。

第二章  规划内容

第九条  规划广告类型及数量 

本次规划主要为独立式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共4种类型:小型(长6米,宽3米,立柱高5米)、中型(长14米,宽5米,立柱高10米)、大型两面(长18米,宽6米,立柱高12.5米)、大型三面(长18米,宽6米,立柱高12.5米)。本次共规划广告位1295个105080平方米,其中公益广告146个11288平方米,商业广告1149个93792平方米,商业广告占比88.7%。

第十条  规划布局要求 

规划路段广告设置结合用地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交通安全、环保、消防、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日照等方面因素,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公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告需保证达到安全视距;

2. 禁止利用公路交通标识和公路隔离栅设置广告;

3. 公路沿线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群、古建筑物、石窟和石刻等古文化遗址的路段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4. 高压输变电设施周边影响安全的区域内禁止设置广告;

5. 影响消防供应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使用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6. 防护林带内禁止设置广告;

7. 防洪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8. 损毁景观绿地用地情况下禁止设置广告;

9. 影响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情况下禁止设置广告; 

10. 影响道路周边建筑安全的情况下禁止设置广告;

11.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内禁止设置广告。

第十一条  规划布局结构 

沿垫江县41条国、省、县道公路两侧线性布置,且均设置在公路建控区以内。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  规划实施要求 

1.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3)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4)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5)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6)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7)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8)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 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以下安全等其他内容要求。 

(1)材料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面板材料、连接材料、电器件及照明器材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中的要求。 

(2)结构要求。

A.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对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得影响整体结构安全。 

B.户外广告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户外广告设施基础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场地地质勘查工作。

C.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D.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1.1。 

b.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c.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E.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F.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3)施工及验收要求。

A.户外广告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B.户外广告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的规定。 

C.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D.当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b.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验收。 

c.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e.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E.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4)运营管理要求。

A.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投放、保养、维修、安全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B.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C.应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T 532)的规定。 

D.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运行管理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管控要求  

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1)在公路两侧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和位置。 

(2)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分别符合表一和表二的规定。

表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牌面尺寸(mxm)

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5x15或6x18

表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最小间距(m)

次要公路

300

主要公路

400

(4)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m。 

(5)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整体高度。

2. 创意类广告内容。

鼓励设置与公路两侧环境相适应的创意广告内容,设置方案须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办理设置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分类展示

1. 各交通路口。

公路与场镇、公路与公路交叉口为重要的商业服务区,整体应体现“丰富多样、魅力时尚、活力繁华”的户外广告效果。

应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注意与多层建筑立面风貌的协调,在保证公共安全和规范的前提下,鼓励设置创意类广告设施。但应适当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保证广告宣传效益。 

2. 道路。

各条线路其他位置整体应突出“干净、整洁、规范”的广告效果。 

除公路与场镇、公路与公路交叉口外的其余道路两边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路段,在保证公共安全和规范的前提下,注重广告形式和尺度与建筑立面风貌的协调。 

具体详见规划点位图。 

第十五条  控制区域 

垫江县41条国、省、县道公路(约1000公里)两侧建控区内的户外广告应严格按照本《规划》执行,其他普通公路建控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时原则上参照本《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公益广告设施设置 

公益广告占比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总体的10%,且公益广告设施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经印发后,是垫江县41条国、省、县道公路(约1000公里)两侧建控区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文件,是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本及户外广告建设的依据。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文本生效 

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文本修改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


附件:1. 垫江县城区外户外广告位规划明细表

      2. 国省县道规划点位图

      3. 结构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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