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0358/2025-00026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府〔2025〕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2 |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垫江府发〔2021〕10号等 2个文件的通知
垫江府〔2025〕4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垫江府发〔2021〕10号等
2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汽车行业实行划行规市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1〕10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农产品批发行业实行划行规市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1〕20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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