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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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发〔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引导、属地实施、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平稳过渡”的原则,推进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保障禽肉产品市场供给,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在非禁止区域同步规划建设2—3个禽类集中屠宰厂,在禽类集中屠宰厂建成投用前的过渡时期依托非禁止区域现有生猪屠宰厂产能,改(扩)建符合条件的禽类集中屠宰车间,满足过渡期活禽集中屠宰市场需求;全面规范非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宰杀,在非禁止区域内农(集)贸市场规范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稳步推进禽肉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三、实施范围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我县城乡总体规划,本方案所指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的禁止区域为垫江县县城城区范围内(包括:桂阳街道的文毕、龙凤、春花、西湖、南阳、月阳、天宝、新村、天马、万安社区等相关区域,桂溪街道的南街、镇中、西街、迎春、东街、北街、田坝、三合、桂东、保合、红光、集体、松林、石岭、峡口、玉河、黄金、长大社区等相关区域);禁止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止区域。

本方案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牛、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方案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饲养家禽、自宰自食行为不适用本方案。

四、工作重点

(一)取缔禁止区域内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按规定时限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活禽专卖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鼓励和引导拆除活禽存储和宰杀的设施设备;取缔查处禁止区域内占道经营活禽和宰杀行为,切实防止反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委、县公安局、桂阳街道办事处、桂溪街道办事处)

(二)推行家禽集中屠宰。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标准,指导市场主体按照规划选址、环保、屠宰、动物防疫等条件要求,加快建设2—3个标准规模化的家禽集中屠宰厂。在新规划的禽类集中屠宰厂建成前要充分发挥现有生猪屠宰厂产能,按规定依法设置家禽临时集中屠宰点,保障集中屠宰需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检疫检验制度。禽类集中屠宰厂(点)要严格落实家禽集中屠宰厂动物疫病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证”制度。进厂屠宰的家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督促家禽集中屠宰厂配备质检员,负责对屠宰前、中、后的家禽及其产品进行品质检验。对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禽肉产品凭“两证”和二维码脚环标识上市交易。(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冷链供应保障。在家禽集中屠宰厂建成投用前的过渡时期,要摸清禁止区域内居民家庭禽肉消费情况和市场白条禽及其产品的供货组织能力,发挥市场主体活力,保障正常供应,防止禽肉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哄抬物价等行为。要支持和鼓励禁止区域内活禽经营者和商业性宰杀服务提供者转变经营理念和方式,按冷鲜禽销售要求进行转向经营,对退出或转向经营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引导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加强与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开展禽产品冷链配送业务,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逐步完善活禽从屠宰到消费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确保禽肉产品生产稳定和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县商务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规范非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非禁止区域内的农(集)贸市场,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相对独立、符合隔离条件的活禽交易宰杀区,实行活禽交易、存放、宰杀、顾客等待区域相对分隔,并配套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对非禁止区域的活禽交易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引导农(集)贸市场活禽经营摊位、活禽专卖店建立“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制度,在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加强对县内活禽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督促活禽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规范活禽交易宰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及时协调解决规范活禽交易和推行集中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严格落实属事属地管理责任,实施联合监管执法,共同抓好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取缔、集中屠宰能力提升、冷链供应、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严格执法检查。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农业农村委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执法,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销售市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县城市管理局要严肃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县卫生健康委要对涉禽市场开办方落实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活禽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集中屠宰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公安局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我县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等工作高效稳妥实施。

(三)积极宣传引导。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作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依托县融媒体中心平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标语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养殖、屠宰、销售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开展政策解读,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各种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活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覆盖面广、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环节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养殖环节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环节台账制度、流通环节进货查验制度和进销货记录制度,完善消费环节餐饮业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全过程链条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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