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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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产权分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14号

 

澄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分户暂行规定》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垫江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产权分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和澄溪工业组团规划区范围。所指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分户,仅指依法继承(受遗赠)、分家析产、赠与三种情况,且房屋位置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

第三条 因依法继承(受遗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能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不能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第四条 因分家析产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分家析产协议或者材料;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系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

(四)关系证明或者户口簿;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因赠与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赠与协议或者材料;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系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受赠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

(四)关系证明或者户口簿;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一)房屋所在位置属于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二)家庭成员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另有房屋的(继承除外);

(三)其他经济组织人员不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除外);

(四)征地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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