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21号)、《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体〔2021〕25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体育事业发展,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培养和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县参加全国、重庆市级青少年体育锦标赛、冠军赛、中小学生运动会以及全国、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其在国家、重庆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青少年年度体育竞赛、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上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教练员年度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情况,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予以全面评定。
第四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文化旅游委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统筹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县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名次奖励。
(一)运动员在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体育竞赛中,对照《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1)进行奖励。在同一次比赛中获得多个奖励名次者应累计计算奖金。
(二)所有集体项目(包括2人及以上小团体)的运动员,对照《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1)奖金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球类集体项目对照《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1)奖金标准的0.7倍按实际参加人数计发,并由所在运动队按贡献大小评定个人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名次奖励。
(一)在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对照《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2)进行奖励。
(二)所有在集体项目(包括2人及以上小团体)比赛中,对照《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2)奖金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球类集体项目对照《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2)奖金标准的0.7倍按实际参加人数计发,并由所在运动队按贡献大小评定个人奖励。
(三)运动员在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多个奖励名次,应累计计算奖金额。
第七条 运动员在重庆市级及以上的综合性比赛、锦标赛和冠军赛中获得名次者,在符合招生政策情况下,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时可选择建有对口项目运动队的学校就读,初中升高中按照当年体艺生录取分数线划定的成绩录取(获得名次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八条 教练员在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中,对照《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1)奖金标准,按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总额的30%进行奖励。
第九条 教练员在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对照《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2)奖金标准累计计算奖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到重庆市优秀运动队的,每输送1人奖励5000元。以重庆市体育局批准文件为依据计奖。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获得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经费,由各训练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核实造表上报县文化旅游委,逾期不予受理,由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奖励获得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经费,由各训练单位在运动会闭幕2个月内核实造表上报县文化旅游委,逾期不予受理,由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奖励教练员培养输送运动员到重庆市优秀运动队的经费,由原训练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凭重庆市体育局批准文件造表上报县文化旅游委,逾期不予受理,由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所有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县财政局核准后下拨,由县文化旅游委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是指成届次或一年一度的全国、重庆市级青少年体育锦标赛、冠军赛,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是指全市成届次的综合性运动会(重庆市运动会、重庆市智力运动会)。
第十六条 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的奖励名次,一般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中破纪录的,按第一名(金牌)奖金标准增发100%的奖金。运动员在全市比赛中破纪录的,按其比赛性质对照《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1)《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2)中的第一名(金牌)奖金标准增发50%的奖金。
第十八条 对参赛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也包括代表我县参加上述比赛获奖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十九条 垫江籍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性单项体育比赛,对照《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附件1)全国比赛奖金标准额的5倍计发奖金。垫江籍运动员参加全国、世界综合性运动会获得比赛名次,并对垫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另行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金发放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奖金标准表
2. 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奖金标准表
附件1
运动员参加全国、重庆市青少年年度比赛
奖金标准表
单位:元(人民币)
名 次 奖金标准 类别 |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
第 四 名 |
第 五 名 |
第 六 名 |
第 七 名 |
第 八 名 |
全国比赛 |
50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市级比赛 |
3000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附件2
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庆市综合性运动会比赛
奖金标准表
单位:元(人民币)
名 次 奖金标准 类别 |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
第 四 名 |
第 五 名 |
第 六 名 |
第 七 名 |
第 八 名 |
运动员 |
20000 |
15000 |
10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教练员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500 |
500 |
500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