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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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3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四好农村路工作包括我县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和通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及隧道的乡道、村道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可靠、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四好农村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理体制。四好农村路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县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四好农村路的管理工作,其它县级部门配合做好四好农村路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通组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和通组公路相关建设工作。

第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道、乡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资、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每5年编制一次。

村道、通组公路规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5年编制一次,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好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应取得县规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八条  人群稀少(少于20人,5)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环境、历史文物、风景名胜保护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公路原则不纳入规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辖区内道路规划启动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符合规定条件后,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不纳入年度计划下达。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以及建设规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设计线路应征求规资部门意见。设计文件实行行业审批制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可只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立项,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要景区旅游公路在设计时应结合实际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和节点景观等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应充分体现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环保的设计理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提高设计质量,准确掌握林地、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妥善处置用地矛盾;加强道路沿线建构筑物和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通信等管线调查;在设计文件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影响,无法迁移或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同时要在设计阶段做好对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应满足下列技术标准:

()县道新建、改建、扩建原则按不低于四级(I)技术标准。

()乡道、村道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不低于四级II类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m。错车道每公里原则上不少于3个,每个长度不低于15m,错车位置宽度不低于6.5m。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不小于4.5m,厚度不小于2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抗弯拉强度标准值不低于4.0MPa;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4cm,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m,硬路肩宽度每边不小于50cm。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通组道路新建路基宽度不低于5.5m,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宽度不低于4.5m(经论证的特殊路段除外),路肩宽度每边不小于50cm。错车道每公里原则上不少于3个,每个长度不少于15m,错车位置宽度不少于6.5m。路面厚度不得小于2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抗弯拉强度标准值不低于4.0MPa

()农村公路路面拓宽工程,拓宽后硬化路面宽度不得少于5m。厚度原则不低于原路面厚度,强度不低于C25标准。抗弯拉强度标准值不低于4.0MPa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科学组织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鼓励同一片区或同一乡镇(街道)多个项目合并招标,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

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包由项目业主监管,选择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之一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至4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发包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之一方式发包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

其它施工类、货物采购类、中介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按县政府或县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发包前,各项目业主应将招标文件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业主应当履行业主职责,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批准建安费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采用村民义务监督小组的形式开展监督,建设业主同步完善相应资料。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采用以工代赈,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条件下,可吸纳当地群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审批制度。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工程等,应于项目开工前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项目业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复、招投标报告、质量监督手续、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办理施工许可。

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后方可开工。直至项目完工还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不予交工验收,不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全覆盖,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县交通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闭环。

鼓励项目业主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等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整改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严格杜绝野蛮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遵照实施,对施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等设施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厉禁止随意弃渣等损毁林地、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倡导就地取材,项目业主可在农村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就地采挖石、土等材料,按照自采自用的原则用于公路建设,严禁对外销售。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鼓励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制度。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开展监督管理,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就同一变更事项,从其严。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信用评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视情节轻重依法通报、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试验检测等有关费用转嫁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自检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期内的整改由项目业主负责。验收应邀请公安、应急等部门参与。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放交通。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建设单位可组织施工监理、质监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项目质量一次性统一检测。

第三十条  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资料特别是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资料,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资料归档工作,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PDF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档案验收)。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纳入当年农村公路统计年报,同步更新电子地图。

第三十一条  县道新建、改建、扩建质量缺陷责任期原则不少于24个月;乡道、村道、通组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质量缺陷责任期原则不少于12个月。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道边沟外缘起两侧各预留3米道路用地,乡道、村道、通组道路两侧各预留1米道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通组道路不少于3米。在县道、乡道、村道、通组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挖沟引水;

()禁止倾倒垃圾杂物,向道路或者利用道路排水设施排污;

()禁止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道路标志标线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道路路面的机具未采取路面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行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任何部门不得为建成道路及规划道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建设施办理产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下列涉路施工,应当依法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所列活动涉及村道、乡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应当事先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涉及县道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单位应与申请单位签订公路建设相应管线迁改协议,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县乡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路长。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和养护公示制度。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为:

路基坚实稳定,路肩表面平整密实;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涵洞无淤塞;桥梁排水通畅、桥面清洁、桥头顺适、伸缩缝无堵塞;因地制宜实施道路绿化。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路田分家”“路宅分家

第三十九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分别做好县道、乡道、村道和通组道路应急抢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及时组织修复道路水毁,对因灾害影响通行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统筹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交通运输发展,完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巩固拓展全县建制村通客车成果,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发展以县域为中心的农村客运公交化班线。

第四十一条  着力提升农村物流发展水平。加快推动集管理、养护、客运、货运、邮政、快递、商贸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持续深化客、货、邮、递融合发展,整合农村交通、供销、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推动城乡物资双向流动,打造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推动构建集约高效、安全绿色的农村寄递物流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  强化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交通、公安、应急、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共同对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线路开通客运班车,严禁农村客车超员超载,严禁农用车违法载人。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可整合交通补助资金、县级、乡镇财政配套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其他部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建设、养护资金原则实行定额补助,按道路标准和等级分类分项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设计、监理、业主检测费包干补助2万元/公里。新建通组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及安全防护工程合计补助40万元/公里,标准边沟8万元/公里;窄路面扩宽工程:扩宽1米补助8万元/公里,扩宽1.5米补助12万元/公里,扩宽2米补助15万元/公里;招呼站补助2.5万元/个;增设错车道补助2万元/个;县道单改双和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按照工程结()算审定的金额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工程:(适用于重要旅游度假区及景区、旅游风景道及产业集聚地示范项目,市交通局计划库内的重要连接道及市级乡村振兴示范镇公路项目,县委县政府交办项目)新建四级(I)公路补助70/公里或按有关专项文件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补助。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及方式: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合计为县道养护资金10000/公里每年,乡道养护资金5000/公里每年,村道养护资金3000/公里每年。交通补助资金每年初预拨70%,剩余30%作为养护工作年终考核资金。

第四十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四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国有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项目计划后应编制具体项目预算书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制定资金拨付计划。重要农村公路预拨金额原则不得超过预算资金的80%,待项目完成交()工和办理工程结()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十八条  通过验收后资料齐全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补助范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程参建单位及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变更设计的;

()未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未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各参建单位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处理,并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失信企业情节严重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直接定为C级或者D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招投标规定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交工验收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养护交通补助资金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相关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垫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