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垫江府发〔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3年10月24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7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垫江府办发〔2019〕27号 |
2 |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
垫江府发〔2017〕26号 |
3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垫江府办发〔2018〕61号 |
4 |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垫江府发〔2016〕5号 |
5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
垫江府办发〔2013〕42号 |
6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
垫江府办发〔2017〕4号 |
7 |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
垫江府发〔2014〕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