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
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5〕2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垫江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重庆垫江迎风湖国家级湿地公园、重庆垫江长寿湖湿地公园、重庆明月山风景名胜区、重庆垫江宝鼎森林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垫江县境内明月山、精华山、黄草山、大梨山所有林区范围内(含垫江县明月山林场、垫江县宝鼎林场)。
(三)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物种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捕鸟网、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毒、电击、电子诱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二)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垫江府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