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三)《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
二、核心条款
《通告》共五个部分,主要对禁猎区范围、禁猎期时段、禁猎物种、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关事项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禁猎区:1. 重庆垫江迎风湖国家级湿地公园、重庆垫江长寿湖湿地公园、重庆明月山风景名胜区、重庆垫江宝鼎森林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2. 垫江县境内明月山、精华山、黄草山、大梨山所有林区范围内(含垫江县明月山林场、垫江县宝鼎林场)。3.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物种: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2、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3、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捕鸟网、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毒、电击、电子诱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事项
1.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2.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3.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垫江府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三、新旧政策对比
《通告》与《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垫江府发〔2020〕16号)相比较,对禁猎区范围、禁猎期时段、禁猎物种、禁猎工具和方法等方面均做了调整。一是缩小了禁猎区范围。垫江府发〔2020〕16号规定垫江县全域为禁猎区;本《通告》将禁猎区缩小为垫江县境内明月山、精华山、黄草山、大梨山集中连片林区和长寿湖、迎风湖、跳石水库、龙洞沟水库几个重要水域,排除了我县大量农耕区和城镇建设区。二是禁猎期对野生动物种类区别对待。垫江府发〔2020〕16号规定垫江县全年为禁猎期;本《通告》规定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三是禁猎物种删除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动物种类。保留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四是调整了禁猎工具和方法。主要删除了弹弓、弓、弩、捕鸟器、麻醉药、捕蛇夹等禁猎工具规定和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犬捕、鹰抓、捡蛋等禁猎方法规定。
本《通告》发布实施,旨在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同时,为保护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提供保障措施。
四、常见问题答疑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应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处罚会更重。
(二)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通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违反《通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