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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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5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四好农村路工作包括我县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县道和含有大中桥及隧道的乡道、村道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决策部署,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事业管理中心、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交通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及邮政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工作,其他县级部门配合做好四好农村路有关工作。

县道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也可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相关建设工作。

第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运输委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编制一次。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运输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编制一次,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好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人群稀少区域(少于20人、5户)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历史文物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保护核心区或缓冲区的公路原则不纳入规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辖区内道路规划启动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符合规定条件后,向县交通运输委申请建设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年度计划下达。

县交通运输委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以及建设规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设计线路应征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设计文件实行行业审批制度,由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可只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符合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错车道、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安防护栏等),配套建设路基防护、排水等附属工程,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农村公路在设计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停车区、观景台和特色景观等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应充分体现安全、韧性、美丽、绿色、智慧、和谐的设计理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提高设计质量,准确掌握林地、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妥善处置用地矛盾;加强道路沿线建(构)筑物和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通信等管线调查;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影响,无法迁移或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同时要在设计阶段做好对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应满足下列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II类)公路技术等级。

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可经过专题论证、说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减少路基宽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与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科学组织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并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个项目合并招标,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采用第三方监理单位的,其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采用以工代赈,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审批制度。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工程等,应于项目开工前在县交通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复、招投标报告、质量监督手续等资料,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交通运输委责令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直至项目完工还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不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并且工期超过3个月的项目,应纳入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委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全覆盖,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县交通运输委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闭环。

鼓励项目业主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等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整改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严格杜绝野蛮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遵照实施,对施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等设施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厉禁止随意弃渣等损毁林地、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倡导就地取材,建设单位可在农村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就地采挖石、土等材料,按照自采自用的原则用于公路建设,严禁对外销售。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拌合站前,应按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鼓励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管理,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或由县交通运输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县交通运输委按照信用评价规定开展信用考核,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通报、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环节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公 路行业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试验检测等有关费用转嫁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自检程序。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由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县交通运输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应邀请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放交通。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县交通运输委组织业主、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项目质量统一交(竣)工验证性检测。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资料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归档工作。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纳入当年农村公路统计年报,同步更新电子地图。

第三十二条  县道、乡道、村道新建、改建、扩建质量缺陷责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道、乡道、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道、乡道、村道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的禁止活动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涉路施工,应当依法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八)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九)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

涉路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委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县公安局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委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各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发现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告知县交通运输委。

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确需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通行或者在一定时期内集中通行农村公路,可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交通运输委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采取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载荷、加固改造通行路段等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将县乡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路长。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和养护公示制度,并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路护路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为:

路基坚实稳定,路肩表面平整密实;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涵洞无淤塞;桥梁排水通畅、桥面清洁、桥头顺适、伸缩缝无堵塞;因地制宜实施道路绿化。

第三十九条  县公路事业管理中心做好县道应急抢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应急抢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道路,对因灾害影响通行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县交通运输委应当根据路况指标、部门预算编制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库及年度计划。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统筹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交通运输发展,完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巩固拓展全县建制村通客车成果,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适时对农村客运进行公交化改造,发展以县城为中心的农村客运公交化班线。

第四十一条  着力提升农村物流发展水平。加快推动集管理、养护、客运、货运、邮政、快递、商贸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持续深化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农村交通、供销、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推动城乡物资双向流动,打造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推动构建集约高效、安全绿色的农村寄递物流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  强化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管。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与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对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查。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可整合交通补助资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配套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十四条  建设、养护资金原则实行定额补助,按道路标准和等级分类分项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设计、监理、业主检测费的实际发生金额。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补助标准:设计、监理、业主检测费包干补助2万元/公里。一般农村公路新建工程:路基路面及安全防护工程合计补助40万元/公里;一般农村公路窄路面扩宽工程:扩宽1米补助8万元/公里,扩宽1.5米补助12万元/公里,扩宽2米补助15万元/公里,扩宽后需增设护栏的项目其安防护栏补助12万元/公里。重要农村公路中的县道单改双和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按照工程结(决)算审定的金额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工程(适用于重要旅游度假区及景区、旅游风景道及产业集聚地示范项目,市交通运输委计划库内的重要连接道及市级乡村振兴示范镇公路项目,县委、县政府交办项目):新建四级(I类)公路补助70/公里或按有关专项文件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补助。附属设施:标准边沟8万元/公里,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包干补助2.5万元/个,错车道包干补助2万元/个。

第四十五条  纳入全县交通路网的农村公路(即年报内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及方式: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合计为县道养护资金10000/公里每年,乡道养护资金5000/公里每年,村道养护资金3000/公里每年。交通补助资金每年初预拨70%,剩余30%作为养护工作年终考核资金。

第四十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绩效等负责。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国有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项目计划后应编制具体项目预算书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向县交通运输委申报资金,经其审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委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满足条件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委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变更设计的;

(四)未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五)未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委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参建单位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县交通运输委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处理,并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直接将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定为C级或者D级。对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交工验收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养护交通补助资金的,由县交通运输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3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垫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