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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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垫江科技局发〔2025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县科技局对《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垫江科技局发〔20201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已于619日经县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垫江县科学技术局
202571


附件

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技管理提升科技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有关要求,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垫江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按照垫江县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任务需要,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以“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分类实施、管理透明、程序规范、放管结合、诚信监督”原则,对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实施、结题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必须坚持“公正受理、竞争立项、放管服结合、大胆探索、宽容失败”为原则。项目的管理以县科技局为主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完成。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未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第五条县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县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项目相关资料。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邀请,对项目申报通知、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县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资助额度

第十条项目分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自主创新与应用发展创新、社会民生科技创新、其他科技创新四个类别。

(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主要面向产业技术发展的科技前沿,聚焦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产品和标准的科技攻关、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行业先进技术、产品的引进应用及再创新。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

(二)自主创新与应用发展创新。主要面向我县坚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或示范应用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三)社会民生科技创新。主要面向社会民生领域的创新研究,重点围绕我县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智慧城市、临床医疗、食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关键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

(四)其他科技创新。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时发布项目通知。

第十一条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为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50万元/项。自主创新与应用发展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项,面上项目资助额度10万元以下/项。社会民生科技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类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项,面上项目资助额度10万元以下/,指导类项目资金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投入,县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不给予经费支持。其它创新类项目,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时发布项目通知,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由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资助项目经费比例的确定,原则上工业类项目不低于3:1,农业类、社会民生类项目不低于0.5:1。体现政府目标导向的社会公益研究项目,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全额资助。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按申报、审核、评审、立项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简化项目立项程序。县委、县政府指定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县科技局根据全县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材料、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县科技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项目目标任务,采取公开的方式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项目之和不超过2项。

三)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报情形。

(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六)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七)项目申报单位一律签订严禁项目多头申报承诺书。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须经属地(行业)管理机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十六条县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组织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方式根据专项类别和实施要求,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评审专家组由3-7人构成,评审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技活动一线的专家,签订项目评审公开承诺书。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经评审拟立项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县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一题多报、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县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精简检查评审,改进检查方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专项项目实行中期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县科技局对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进行评估,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其他项目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任务书涉及考核指标内容一般不做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以按规定自主组建研发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成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县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向县科技局申请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条件限制,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新负责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检查评估。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六)因知识产权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七)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在限期内未主动申请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终止实施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出具审计报告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根据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六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结题与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提交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专业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3-7人组成,承担项目任务的成员、立项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列入项目验收专家组。评审专家应遵守公平、公正基本原则,遵守科研诚信、廉政等规定,并在项目评审前做出相关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项目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结题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后,向县科技局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结题书。含约定的项目任务、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成果报告、科学数据、相关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项目结题书中所提供原始票据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和我局公章并备注此票据已在县科技局有关项目中使用,对审查发现重复使用票据不予认可。

(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面上项目由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和专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并提交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事业单位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现场审核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经审核发现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项目报告不符合科技创新等有关政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6个月内整改后,再次向县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确定为项目“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结果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且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印发《垫江县科研项目结题证书》,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出具审计报告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根据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县委、县政府指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拨付按照《垫江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结果退回结余资金或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县委、县政府指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八章制度保障

第三十七条建立诚信机制。实行科技项目诚信承诺制度,强化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回避制度。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存在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立争议处置机制。项目立项、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存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县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建立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项目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垫江县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垫科技局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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