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094B/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垫农发〔2024〕10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6 |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垫江县财政局于申报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县为加快打造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97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3〕158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6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9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40号)资金下达情况,拟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及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方案编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附件3中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垫江县内的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强村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3.申报对象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未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无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的。
4.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
2.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3.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或村(居委)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5〕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系统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渝农发〔2016〕289号)和《垫江县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垫农发〔2021〕14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各项目申报对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使用资金。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对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项目申报对象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实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经乡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材料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对象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并以正式文件将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档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5时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站,其中:重庆市稻谷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按要求报项目备案汇总表、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及项目申请承诺书;垫江县2024年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及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逾期上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资料为复印件的需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复印属实”。
县农业农村委业务指导科站审查实施方案中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是否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是否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县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同等条件下,获得龙头企业认定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予以支持。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按原程序报批。
项目一经获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财政收回补助资金,且该新型经营主体在3年内不得在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补助。
县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电话:74687381。
附件:
1.项目备案汇总表
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项目申报指南
4.项目申请承诺书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下载:
105附件3:垫江县2024 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1.docx
105附件4:项目申请承诺书(1).doc
105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1).doc
105附件1:项目备案汇总表(1).xls
105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的通知(联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