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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10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号)市残联《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区域性中心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44号),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供养需求,减轻贫困家庭养护负担,2020年9月2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垫江县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垫江府办发〔202032,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曾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因此开展失能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重要指示的工作举措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集中托养等多种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

2019年,我县被纳入重庆市贫困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区域性中心建设的8个试点(区)县之一,出台《方案》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具有积极作用。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集中照护对象、集中照护机构、集中照护补助标准、集中照护入住程序、终止集中照护服务、明确职能职责、工作要求等九方面内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集中照护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机制,助推贫困残疾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残疾人集中照护机构建设管理,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照护服务,切实解决残疾人家庭照料难和看护难问题,进一步释放残疾人家庭健全劳动力,助推残疾人全面实现脱贫目标。

(三)集中照护对象。一是户籍在垫江县,二是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是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四是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城乡低保或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

(四)集中照护机构。对达到《重庆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标准的敬老院、卫生院、托养机构、养老机构等,在向县残联备案后均可作为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机构,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的集中照护对象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集中照护机构。集中照护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集中照护补助标准。集中照护资金由监护人和财政承担相结合,其中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义务和责任,与财政各承担50%

(六)集中照护入住程序。按照“户申请、村申报、镇审批、县备案”程序开展入住审批工作。一是申请,二是申报,三是审批,四是体检,五是入住,六是备案。

(七)终止集中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集中照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集中照护对象评估一次。符合八项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服务

(八)明确职能职责。明确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集中照护机构的各自职能职责。

(九)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运行管理开展宣传排查等方面对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出要求。

三、关键词解释

(一)“集中照护机构”。

集中照护机构是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机构,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出行辅助、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重度残疾人”。

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中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除外)。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有1至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户申请、村申报、镇审批、县备案”。

贫困重度残疾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申报,“审批”程序要求乡镇 (街道)对符合集中照护条件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其目的是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乡镇(街道)将已完成审批程序人员(包括符合条件人员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审批表复印件和解除集中照护协议的通知复印件,报送至县民政局、县残联备案。

(四)“终止集中照护服务八项情形”。

(1)因身体健康、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2)因本人自愿申请终止集中照护的;

(3)连续超过1个月不在集中照护机构居住的;

(4)病情恶化,需要住院长期治疗的;

(5)具有伤害他人或自伤、自残等行为倾向的;

(6)不履行集中照护协议的;

(7)不服从集中照护机构管理,不遵守集中照护机构有关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8)经残疾人所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残疾人家庭已稳定脱贫,具有照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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