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履行职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共垫江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垫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2019年8月29日印发了《中共垫江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垫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垫江县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履行职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教工委〔201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明文规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在北京顺利召开,全市全县教育大会相继召开,全国全市全县教育大会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2019年2月重庆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督导工作的通知》(渝教督发〔2019〕2号),要求各区县加强督导责任区建设,配齐配强责任督学,强化督学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的管理,规范责任督学督导行为,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实现教育督导本质要求,助推我县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
(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三)《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重庆市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规范》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所有责任督学的考核,明确从2019年9月起执行。并于2019年8月29日以中共垫江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垫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该文本A4版面共8页,包含6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考核对象(共1条)
明确界定考核对象为全体责任督学。
(二)第二部分:考核内容(共1条)
1.依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第六章第25条“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2.定义。责任督学考核内容包括责任督学的学习培训、履行职责、提交资料、督导成效等方面。
(三)第三部分:考核实施(共1条)
1.依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第六章第26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定义。责任督学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
(四)第四部分:等级评定(2款共5条)
1.依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第六章第26、27、28条。
2.定义。考核得分名次排在前15%的人员评定为一等,60分以下评定为三等,其余人员评定为二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责任督学评定一等资格:责任学校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社会反映强烈的;不服从本督导责任区统一安排,严重影响本责任区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任督学参加督导工作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的80%;违反督学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第五部分:结果运用(共4条)
1.依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第六章第26、27、28条。
2.定义。考核结果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县委教育工委领导。
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彰,符合条件的,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对考核评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的,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取消其责任督学资格。
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超额绩效挂钩。责任督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超额绩效实行单列,按核定标准全额计提,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考核分配到人头(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按责任督学履职考核分值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等次,将结果反馈给编制所在单位,编制所在单位按本校行政绩效考核相同等次人员绩效考核的平均分计算责任督学在编制单位的绩效考核得分。
(六)附件:垫江县责任督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5个板块,共21条)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重庆市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工作规范》等要求,从学习提高、履行职责、提交资料、督导成效、创造性指标5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评价要点、权重、评分细则和信息来源渠道。明晰了责任督学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确保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的方向性、规范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