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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垫江发改委发〔2020〕684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25

2020年11月24日,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垫江发改委发〔2020〕684号)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背景

近年来,我县机动车不断增加,给城市道路畅行和停车带来诸多问题。我县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形象,加强县城停车系统建设和管理,本着规划引领、系统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眼长远、各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现县城区“停车有位、停车有序”“行车不堵、停车不乱”,的指导意见,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加大县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同时,逐步建设了陈家街停车场、天保寨停车场等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停车场。并已报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实施《停车场备案登记》后,县发展改革委为规范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已具备并实施的公共停车场制定了政府指导价标准

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政府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是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支撑。公共停车场服务停车收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二十一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

(3)《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第五条: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城区以外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

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第三条、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5《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第四条: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主城区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收费标准定价。

三、文件所含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渝府办发〔201455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渝2014175号)文件精神。

二是公共停车场名称、地理位置、车位情况、收费的具体标准。

三是相关停车场实施的政府指导价应该实行明码标价,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规定式样的收费公示牌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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