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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23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和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动科技创新,进一步激励市场主体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助力垫江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规定,制定《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设立适度规模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科技局管理、执行,县财政局进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注册纳税在垫江县境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预资助。

1.分别预资助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费用的50%,两项《报告》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

2.对获得专项资金预资助而当年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所获得的预资助专项资金可不予退还。对通过进一步培育有望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需持续不间断开展申报认定相关工作直至获批认定;对确实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可不再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三)引育奖励。

1.县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盟等创新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每整体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垫江县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若当年得到过本办法第四条费用预资助的,则作对应额度的扣减。

高成长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服务奖励。对指导县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含审计机构),每通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0.5万元/家的服务奖励。

(五)实施期限。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之日,符合本政策规定的资助奖励政策,按本政策执行。

(六)实施原则。本政策与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七)申报要求。企业或相关的服务(创新)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据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八)资金拨付。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根据会审决定意见,拨付相关专项资金。

三、适用对象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二)符合相关条件并成功引育高新技术企业,且至县科技局备案的县内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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