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的政策解读
《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以下简称《费额标准》)正式印发。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费额标准》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的法规相继发布实施。我县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垫江县府发〔2014〕17号)颁布执行近八年未调整,已明显滞后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且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城乡建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费额标准》。
二、制定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三、制定原则及思路
(一)《费额标准》遵循了不突破《全市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原则,统筹考虑了费额标准调整前后的连贯性和延续性、与周边区县同类费额标准相当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总量控制,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以征收住宅每产权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非住宅每产权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例,《费额标准》总体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费额标准的通知》(垫江府发〔2014〕17号)的基础上上浮9%,住宅是市级最高限额标准的71.88%,非住宅是市级最高限额标准的92.5%。住宅每产权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非住宅每产权户建筑面积75平方米,《费额标准》总体调整前和调整后持平。
四、《费额标准》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费额标准适用范围。
拟调整前标准:分县城区域内和乡镇两个标准。
拟调整后标准:县域内统一一个标准。
(二)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拟调整前标准: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计算货币补偿补助,不足27000元/户的,按27000元/户给予;非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18000元/户的,按18000元/户给予;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拟调整后标准: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计算给予补助,另可每户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给予补助;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三)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拟调整前标准:在签约期内分三个时间阶段分别按被征收人房屋(不含未认定的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5%、3%、2%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拟调整后标准:按提前天数,住宅按450元/户.日、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日,计算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四)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拟调整前标准:从签约期首日起计算,每提前搬迁一天(签约后在5日内腾空交房的视为签约之日交房),住宅按100元/户.日;非住宅按18元/㎡.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拟调整后标准:从签约期首日起计算,每提前搬迁一天(签约后在5日内腾空交房的视为签约之日交房),住宅按350元/户.日;非住宅按18元/㎡.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给予。
(五)临时安置补助
拟调整前标准:住宅按7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不足4500元/户.年的,按4500元/户.年给予。
拟调整后标准:住宅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
五、《费额标准》实施时间及新旧标准的衔接
《费额标准》自县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在《费额标准》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