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0358/2022-00232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府发〔2022〕26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2-12-23 |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的通知
垫江府发〔2022〕26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奖励、补助费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科目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损失补偿:系指按照渝建征〔2022〕10号文件确定的限额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垫江府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
1.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费额标准
2.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费额标准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