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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9

近日,垫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垫江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资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中办发〔2020〕30号),将“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在“聚集管资本深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一节中,明确要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全面开展已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推进立改废释工作,至2022年基本形成科学系统、精简高效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

现行《垫江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3年制定,其主要任务是以管企业为主。当前,国资监管要求和县属国企资产规模较2013年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存在国有企业需报批审批事项较多、重大事项审批额度设置较小等不符合当前实际的突出问题。随着近年来国资监管新规出台,该办法部分条款亟待修改完善。对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 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渝国资发〔2019〕7号)《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垫江委办发〔2019〕77号)《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 〔2007〕20 号)《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渝财规〔2017〕8号)《关于印发<垫江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垫江委办发〔2018〕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适用于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县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共八章七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明《办法》起草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出资人,明确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出资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管理、对外捐赠等经营活动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任命程序与考核程序等;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明确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并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投资及融资、招标与采购等重大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及国有资本经营收支范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人员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章:附则,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

五、出资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单独或会同其它出资人行使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工作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制定或修改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县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办法》第七条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监事,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组织国家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是什么?

《办法》规定,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可根据绩效考核责任书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县国资监管机构还可以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办法》中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投资及融资、招标与采购、国有资产交易等重大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八、国家出资企业哪些事项需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的股东代表提出意见前,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达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细则标准的,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包括:

1.涉及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申请破产或解散的;

2.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者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3.企业投资单笔300万以上的;

4.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单笔50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5.集团内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

6.向多年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子企业提供借款、超出出资比例向子企业提供借款或向集团外企业提供借款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                                                            

7.年度对外捐赠单笔1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累计30万元以上的;

8.向本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其他国家出资企业、其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和股权的;

9.其他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管理人员将受到什么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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