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草案解读
近日,我委拟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相关政策依据、主要内容、执行时间等解读如下。
一、价格调整政策依据
(一)上游门站价格
自2015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6号),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价格季节性(采暖季、非采暖季)动态调整的机制,上游供气企业在国家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调整门站价格。
(二)下游销售价格
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主城九区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263号)、《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渝价规〔2017〕6号)的精神,2018年我县建立了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原则上应联动调整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因素及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如何调整?
答: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157元,其中: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2.167元、2.337元、2.847元;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217元。
低保户用气、特困人员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93元执行。
(二)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什么上调?
答:2023年4月1日起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上调了我市居民门站价格,我委根据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上调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
(三)本次调价对家庭日常生活用气支出有什么影响?
答:以家庭日常生活月均用气量30立方米计,家庭月增支4.71元。
(四)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是否需要听证?
答:鉴于2018年我县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时已召开了听证会,并明确凡上游价格调整对我县居民燃气成本的影响,应实行顺价调整,不再进行价格听证。自2021年以来,我县已先后启动了2次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涨有跌调整了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与2023年非采暖季上游门站价格上调时间保持一致,自4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垫江发改委发〔2023〕554号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垫江发改委发〔2023〕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