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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25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局每年组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以便及时新增、撤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经与县水利局和相关乡镇核实:一是垫江县龙滩水厂龙滩水库水源地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的要求,亟需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我局会同忠县按程序开展了本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县政府、会同忠县政府于2023年8月21日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新增龙滩水厂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5日行文垫江、忠县政府,《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意见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拟新增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区县乡镇和保护范围。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四、关于政策执行中一些疑问示例

1.问: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问: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将承担何种责任?

答: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5.问: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是由谁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故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是由垫江、忠县人民政府协商划定方案,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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