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府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县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垫江县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适用范围
《标准目录》涉及25个领域,共1768项公开事项,包括机构职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职责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明确了各事项的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方式和层级等要素,适用于涉及试点领域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涉及试点领域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明确专门科室统筹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涉及试点领域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对照《标准目录》的公开内容、时限、主体、渠道、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开渠道为“政府网站”的,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基层政务公开”专栏,按领域进行集中公开。
(三)加强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政府信息的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负责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终审,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四、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于不按《标准目录》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或者敷衍了事、错漏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垫江县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