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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24-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防灾减灾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要求,现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11日至510 710日至1010

二、禁火

垫江县所有林(含自然保护、风景名胜、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

(二)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焚烧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活动;

(四)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五)严禁一切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域内森林、林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因其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禁火区域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在岗应急值班制度。必要时前置森林防应急物资,组织队伍人员开展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四)各单位和全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局、县林业局等报告。

(五)进入禁火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坚持扫码进出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六)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火险应急电话。县应急局:74617050,县林业局:74512259

本禁火令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4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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