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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办发〔2024〕1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5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结合垫江县“十四五”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实施垫江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立与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突出分类准入。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系统性保护,保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部分单元按照优化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整合;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精细化管理,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单元根据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细化;一般管控单元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预留空间。

调整后,全县国土空间按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划分为18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0个,面积占比17.9%;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占比16.0%;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66.1%。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维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在服务国家、重庆市和我县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等生态环境治理的各方面,应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重要领域,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1. 垫江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2. 垫江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3. 垫江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级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垫江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

附件2    

垫江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表2-1 垫江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2023年)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ZH50023110001

垫江县沙坪镇回龙河玉河水厂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2

垫江县新民镇双河水库新民自来水厂玉河自来水厂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3

重庆垫江长寿湖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4

重庆市宝鼎森林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5

重庆市明月山森林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6

重庆迎风湖国家湿地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7

垫江县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8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09

垫江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10010

垫江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优先保护单元

ZH50023120001

垫江县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片区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20002

垫江县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高安片区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20003

垫江县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澄溪片区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20004

垫江县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砚台片区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20005

垫江县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其他镇域片区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20006

垫江县重点管控单元-卧龙河五洞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20007

垫江县重点管控单元-龙溪河桂溪河

重点管控单元

ZH50023130001

垫江县一般管控单元-龙溪河六剑滩

一般管控单元

表2-2 垫江县环境管控单元调整面积占比(2023年)

序号

街道(乡镇)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

垫江县

10

17.9

7

16

1

66.1

1

桂阳街道

3

28.69

3

71.31

0

0

2

桂溪街道

3

29.95

3

70.05

0

0

3

澄溪镇

3

14.85

2

85.15

0

0

4

砚台镇

0

0

1

1.54

1

98.46

5

高安镇

4

20.26

2

2.24

1

77.7

6

周嘉镇

0

0

1

1.23

1

98.77

7

黄沙镇

0

0

2

20.67

1

79.33

8

长龙镇

0

0

2

3

1

97

9

白家镇

4

42.29

1

0.3

1

57.41

10

包家镇

2

7.97

2

0.29

1

91.75

11

曹回镇

0

0

1

0.29

1

99.71

12

永平镇

0

0

1

0.41

1

99.59

13

永安镇

3

16.76

1

0.32

1

82.92

14

新民镇

4

45.35

2

54.65

0

0

15

五洞镇

2

5.49

2

94.51

0

0

16

太平镇

3

26.33

2

73.67

0

0

17

沙坪镇

4

38.94

1

0.71

1

60.34

18

三溪镇

4

49.91

1

0.06

1

50.01

19

普顺镇

3

36.22

1

0.43

1

63.35

20

坪山镇

4

25.12

1

1.13

1

73.75

21

裴兴镇

3

10.53

1

0.28

1

89.19

22

鹤游镇

0

0

1

0.79

1

99.21

23

高峰镇

0

0

1

1

1

99

24

杠家镇

1

0.78

1

0.48

1

98.74

25

大石乡

0

0

1

0.39

1

99.61

26

沙河乡

3

8.81

1

2.16

1

89.03

附件3


管控

类型

总体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共建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构建“一网两屏多点”全域网格化生态空间,建设集约高效的城镇空间,优化重点区域、流域、产业的空间布局。

第二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第三条  涉及环境防护距离的工业企业或项目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原则上将环境防护距离控制在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内,提前合理规划项目地块布置、预防环境风险。工业组团、集聚区临近居住区的地块应避免新布局大气污染影响较大、噪声扰民的项目或生产车间。县城组团禁止新增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其余组团、集聚区限制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四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五条  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及以上排放进行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B标排放标准,适时启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对新建的排水管网,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实施建设,澄溪、高安、五洞、普顺、杠家、坪山、长龙、周嘉等重点镇完善雨污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对现有截留制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针对无法彻底雨污分流的区域,尊重现实合理保留截留制区域,提高截留倍数。

第六条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技术、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技术,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优先将水质改善压力大的打渔溪、桂溪河流域纳入示范推广区域。贯彻落实地膜新国标,完善农业废弃物收运体系。全面推行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标准体系,推广“鱼菜共生”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严厉打击畜禽粪污、养殖尾水偷排行为。

环境风险防控

第七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十六条。

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九条  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与节水改造,推进实施水肥一体化灌溉工程,加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畜禽养殖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猪、鸡、鸭、鹅”养殖模式、“稻鱼种养”等技术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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