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0358/2025-00043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府办发〔2025〕1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5〕16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支持制造业稳增长促转型提能级政策措施》(渝经信规范〔2025〕2号)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体改〔2024〕17号)等要求,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逐年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聚焦产业生命周期关键环节,强化对产业链薄弱领域和市场竞争力提升的精准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垫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简称“园区外”)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确定园区外重点支持方向,牵头开展园区外项目申报、评审、审定等工作,督促指导园区外项目实施,督促检查园区外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园区外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五条 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重庆垫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简称“园区内”)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建议,确定园区内重点支持方向,独立组织开展园区内项目申报、评审、审定等工作,督促指导园区内项目实施,督促检查园区内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园区内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项目申报、真实性审核、资金使用监督、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支持市县重点工业项目新建及技术改造建设,支持先进材料、汽摩装备、食品药品及农产品加工和其他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建设;支持智能阀门、装配式建筑等行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重点企业新产品培育和推广,重点支持填补产业链关键短板、提升核心竞争力项目。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提升。支持5G工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车间智能标杆项目分级认定;支持智能阀门、装配式建筑等细分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支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及能效、水效领跑者等绿色引领项目分级认定;支持榨菜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及运营补贴;鼓励先进材料、汽摩装备、食品药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企业创新研发、产品试验等工作开展。强化对前期研发设计、核心技术攻关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支持工业企业达效放量及营业收入规模突破;支持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潜在“小巨人”企业培育;支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企业升规;支持农产品加工“爆品”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实现企业由规范企业向卓越企业迈进。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特点,提供精准化、差异化支持。
(四)支持科技创新融合。支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及认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中试研发平台分级认定与优化提升。
(五)优化企业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境内外市场参展、市场拓展;支持第三方为企业提供重点专项服务;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服务。
(六)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权责清晰、择优支持”的原则,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报启动
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申报指南》,并发布对应区域年度(或批次)《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下列事项:
1. 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标准;
2. 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及程序;
3. 申报材料清单等要素;
4. 申报方式统一适用以下类别:
定时申报。适用于以年度指标(如营业收入、能耗等)为依据的支持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2次,具体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实时申报。适用于以认定类文件(如国家级、市级称号、资质认定等)为依据的支持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即时支持的其他事项。相关主体可在获得认定文件或满足条件后,按《申报指南》要求随时申报。
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园区外、园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二)项目审核
1. 材料受理主体。园区外项目,由项目注册地或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园区内项目,由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
2. 审核程序及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形式审查,核验材料完整性;实质性审查,通过资料比对、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项目真实性、主体资格及材料合规性。
3. 审核结果运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园区外项目初审通过材料及真实性审核意见报送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项目直接形成终审结论,并确定支持名单及额度。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 园区外项目复审。县经济信息委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对园区外项目组织综合复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支持名单及额度。
(三)公示审批
1. 项目公示。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含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支持方向)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牵头核查处理。
2. 方案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将园区外、园区内最终拟支持项目形成书面报告(附项目清单及资金分配表),根据支持金额大小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批。
(四)结果运用
经批准的项目报告,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拨付。
县财政局在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支持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得用于提取机关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分别公开园区外、园区内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园区外、园区内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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