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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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工作,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0第33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占比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结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受托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结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评审。中介机构的确定方式、业绩考核、奖惩机制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评审服务费纳入项目竣工决算总投资。

第四条  结算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办理及时、核实准确”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办理结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计价原则

 

第六条  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价(建安工程费)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结算评审为必审项目,已纳入县审计局年度结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100(含)—4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后报县财政局备案,财政局根据备案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审,抽审率不低于20%。中标价与招标最高限价相比较,下浮比例较大的,纳入财政重点评审范围。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主要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变更的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初步审核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和审查。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及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结算评审。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送审项目结算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

(二)配合县财政局开展结算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结算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根据县财政局结算评审批复(批转)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督促建设单位结算送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提供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县财政局结算评审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开展结算评审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相关制度;

(二)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结算初步审核、工程变更等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披露,其中重大问题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负责管理受托中介机构,确保结算评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结算送审

 

第十二条  必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县财政局申请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抽审项目,县财政局每半年抽取一次备案清单并通知对应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提供结算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向县财政局一次性报送签章完善的纸质件、电子件结算评审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资金预算及拨款文件,变更增加价款审批文件;

(二)勘察文件,工程施工图及审查合格文件;

(三)项目预算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竣(交)工验收资料;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初步审核结论;

(六)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

(七)结算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遗漏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要求尽快补充。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项目是否具备结算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需要补齐资料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启动结算评审。应具备的评审条件有:

(一)通过竣(交)工验收或试运行合格;

(二)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报告,并形成初步审核结论意见;

(三)向县财政局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报送结算评审时,应做好资料移交工作、结算评审经办人员委派工作。

 

第五章  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委托的具备相应评审能力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计价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初步评审。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组织受托中介机构与建设、施工及其他相关单位通过踏勘现场、对量核价后,出具初步评审结论,经县财政局复核形成结算初步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结算初步评审报告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反馈意见。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的,县财政局可直接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结算初步评审报告有异议,县财政局可组织建设单位、受托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过程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出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正式报告后,向建设单位移交送审资料,根据评审需要确需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设置专人管理结算评审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送审项目建安工程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如超过需按照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能进行结算评审。如有减少,需说明工程量调减原因,并提供工程量调减的相关依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办理结算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自评审涉及所有资料提供完全开始计算至出具评审报告止。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评审需要,县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针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评审证据,鉴定费用由县财政局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和评审结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中介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发现在评审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中介机构委派的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结算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评审相关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因此影响评审结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县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受托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结算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外聘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县财政局同意。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受托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约定。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项目结算评审的有关情况及其他相关保密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参评工作人员在结算评审过程中未履职尽责,造成评审出现重大失误,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申请结算评审及备案,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结算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不应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批复的结算评审结论应作为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结算价款、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三)建设单位对照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结算评审报告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5%的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由县财政局如实反映审减具体内容和原因,报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其中,审减超过10%的项目,应按规定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算评审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结算评审结论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送县财政局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招标文件但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必审项目,县财政局依法履行竣工结算评审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竣工结算;未发布招标文件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经批复的结算审计及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垫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