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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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2 〕25号

 

为加强我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和场所

(1)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G243A标段K13+200 (4号便道 )—渝巫路—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路沿石闭合区域及路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2、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1)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2)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3、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

5、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1)各专营销售点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由相关单位统一布点配送。

(2)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3)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6、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2)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

(3)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5)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6)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7)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8)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7、其他事项

(1)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74511131、74512188。

(3)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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