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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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经费纳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面提升垫江县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知识产权经费的管理使用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支持、诚信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保障,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垫江县行政辖区内符合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事项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及承担垫江县知识产权项目、服务事项等任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中的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助奖励事项的申报主体近一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 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支持经费给予1:0.5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获得县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地理标志、国际商标奖励。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每件分别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权利人年度获得该项奖励数量不超过2件。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对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途径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同一权利人年度获得该项奖励数量不超过5件。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奖励。

对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权利人,一次性奖励2000/件。同一权利人年度获得该项奖励数量不超过5件。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八条 知识产权获奖奖励。

()中国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权利人,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重庆市专利奖、商标和地理标志奖。

对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权利人,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对获得重庆市评审奖励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资助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5 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对新确定为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在完成年度培育目标任务并经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次给予复核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清贷款本息且办理知识产权解押手续后,按照贷款执行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同一企业年度获得贴息金额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促进专利开放许可。

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认为实行开放许可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件。

第十三条 专利产业化资助奖励。

建立完善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工作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强化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运用,推动实现专利产业化。

()对企业承担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推动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按企业实施转化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件。

()对企业新获得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件。

()对企业单件专利密集型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件。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项目奖励。

()对确定为县级、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对被列入市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资助。

对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风险防控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2万元。

第十六条 驰名商标保护。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对首次获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登记且有相应重点监控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

第五章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奖励。

对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认定的,按照支持经费给予1:0.5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 商标品牌指导站奖励。

()对获得认定的重庆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建的县级商标品牌指导站采取前补助+后补助方式,给予总计3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对县级商标品牌指导站的服务效能实行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的单位,按照市级运营绩效补贴资金给予1:0.5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愿参加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共服务绩效年度考核评价的,按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经费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志愿者服务补助。

知识产权志愿者参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服务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的服务补助。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奖励。

()对企业、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人员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

()对纳入垫江县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库,完成年度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及相关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企业实用人才,培育期内每年度分别给予0.15万元、0.1万元的培训补助。

第六章 知识产权项目和其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及推动发展需要,适时公开征集或编制县级知识产权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县级知识产权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其他知识产权奖励。

除上述项目支持以外,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立项支持的,在项目结题后,按所获得项目经费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培训资助。

()对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办的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会议培训等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对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市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每次0.5万元、市内每次0.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展会资助。

()对参加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内外知识产权培训、会议等活动的企业人员,可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报程序。

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经费管理使用原则和资助奖励事项,制定有关条款实施细则,发布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或申报指南。

()发布通知。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资助奖励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事项、申报条件、受理时限等具体要求,原则上本年度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事项。

()提交资料。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受理审核。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登记受理、组织审核(评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作出资助奖励决定。

()资金拨付。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财务制度完成资金拨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垫江府办发〔201926)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

20241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