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问答库
返回主站
繁體版
无障碍
搜索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问答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常见政策问答
筛选:
全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教育委员会
县科学技术局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县商务委员会
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审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统计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林业局
县税务局
查看全部
问
【农业牧业】如何规范制种经营秩序?
答
严格执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和农户合法权益。一是备案制。入垫开展水稻制种的企业须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到县种业发展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备案,备案企业由县种业发展办公室协调制种规划区乡镇政府安排并落实基地,对未经县、乡备案同意,擅自入垫开展制种的企业,取消全部扶持政策,严禁无证或租借生产...
问
【农业牧业】制种奖补对象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一是奖企业。对在垫备案且亩均产量达50公斤以上的企业实施奖励,亩产超过50公斤部分按0.5元/公斤标准对超产部分计奖,企业需在支付农户种款、村集体组织费后申报领取制种奖励。二是奖乡镇。对协助企业落实制种基地与收储用地、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能的乡镇实施奖励,按当年制种企业在辖区内获奖总额同等计奖。三是奖农户。采取“面积+产量”结合的方式,对开展水稻制...
问
【农业牧业】支持和规范水稻制种产业发展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
一是实施县企共建,支持共建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每年在奖励资金中切块30%以上,支持共建企业实施品种资源保护、育种攻关、新品种展示、种子加工项目,助推企业加快育成突破性大品种。严格补助标准,支持集研发攻关、生产加工、产品销售为一体的种子企业在垫江成立全资子公司,培育1至2个有本地标识的品种。二是改善基地条件,提升制种企业制种水平。全面开展项目...
问
【农业牧业】垫江县支持和规范水稻制种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如何?
答
落实“一园二区三片”布局,即:沙坪镇、新民镇建设种业科技创新园,周嘉镇与普顺镇、曹回镇与永安镇分别建设一个制种主产区,高安镇、五洞镇、永平镇建设制种拓展片。加强种企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培养专业人才,加快推动水稻制种产业向优势区域聚集,建设集中连片、稳定发展的制种基地。
问
【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
(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问
【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哪些情形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答
(一)距离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问
【法律服务】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答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五)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都需要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吗?
答
若有企业确因工作条件和设施限制,无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的,也须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表式》建立相应的纸质统计台账。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统计台账和电子统计台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企业统计台账提出要求,而电子统计台账作为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统计台账工作的创新,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的具体措施。因此,《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是什么?
答
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是电子化的账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系统中获取详细的原始交易或生产记录,自动汇总生成统计台账,进而生产统计报表,从而实现收集原始凭据、整理分类形成台账、计算汇总形成报表等流程智能化、自动化,源头数据可追溯的一种数据采集处理方式。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统计数据生产行为。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直接从企业信息系统中抓取或导出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始记录,然后自动生成统计台账,进而生成统计报表,在数据生产过程中,有效避免因统计人员业务不熟带来的数据错误。二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的建立实现了统计数据可溯源至生产...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对象是谁?
答
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均适用本《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2021年全国统计工作会提出“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要求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明确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目标和路径,重庆市统计局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统计岗位和统计职责、统计调查、统计服务和资料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共六个章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统计职责;统计调查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工作要求;统计资料的提供、应用、管理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为统计工作提供的各项保障...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管理办法》主要用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职责,规范其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和统计资料管理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基层统计工作保障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发区、园区、各类功能区等参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答
2011年,重庆市统计局已出台了《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因此,重庆市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修订工作,制定了新的《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规定,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二)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规定,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大型单位差错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差错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1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罚款;(二)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重庆市统计局新升规入库“四上”企业统计诚信承诺规定》;(五)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哪些情形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称非自身原因?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称非自身原因:(一)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