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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都需要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吗?
答
若有企业确因工作条件和设施限制,无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的,也须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表式》建立相应的纸质统计台账。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统计台账和电子统计台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企业统计台账提出要求,而电子统计台账作为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统计台账工作的创新,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的具体措施。因此,《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是什么?
答
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是电子化的账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系统中获取详细的原始交易或生产记录,自动汇总生成统计台账,进而生产统计报表,从而实现收集原始凭据、整理分类形成台账、计算汇总形成报表等流程智能化、自动化,源头数据可追溯的一种数据采集处理方式。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统计数据生产行为。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直接从企业信息系统中抓取或导出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始记录,然后自动生成统计台账,进而生成统计报表,在数据生产过程中,有效避免因统计人员业务不熟带来的数据错误。二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的建立实现了统计数据可溯源至生产...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对象是谁?
答
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均适用本《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2021年全国统计工作会提出“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要求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明确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目标和路径,重庆市统计局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统计岗位和统计职责、统计调查、统计服务和资料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共六个章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统计职责;统计调查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工作要求;统计资料的提供、应用、管理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为统计工作提供的各项保障...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管理办法》主要用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职责,规范其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和统计资料管理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基层统计工作保障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发区、园区、各类功能区等参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问
【统计】《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答
2011年,重庆市统计局已出台了《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因此,重庆市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修订工作,制定了新的《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规定,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二)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规定,统计报表中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大型单位差错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差错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1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一)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罚款;(二)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重庆市统计局新升规入库“四上”企业统计诚信承诺规定》;(五)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哪些情形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称非自身原因?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称非自身原因:(一)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哪些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问
【统计】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哪类统计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答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统计从业人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