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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哪些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问
【统计】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哪类统计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答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统计从业人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答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四)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五)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六)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答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警示行为...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统计警示行为?
答
(一)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二)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时纠正;(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四)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统计警示行为?
答
(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的为统计守信行为?
答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一致;(四)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的为统计守信行为?
答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认定有哪几项?
答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问
【统计】《重庆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统计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
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哪些企业会被纳入联合惩戒?
答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答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答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问
【统计】《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统计信用认定有哪几项?
答
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问
【统计】统计单位如何划分?
答
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
问
【农业牧业】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如何?
答
规模养殖场要求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200头及以上,养殖小区要求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400头以上,其他畜禽品种按猪当量换算后按“猪”的对应规模确定。1头猪当量相当于:1头25公斤以上商品猪、0.5头种猪、10头仔猪、25只鸡、25只鸭、25只鹅、30只兔、2.5只羊、0.3头肉牛、0.15头奶牛。
问
【农业牧业】在我县,畜禽养殖设置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
需具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人员、动物防疫、污染治理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等条件。
问
【法律服务】公证和认证的区别?
答
一、定义不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比较常见的有亲属关系公证、无犯罪公证、驾照公证、单方父母带子女出国的委托书公证、出生公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等。认证通常分为单认证和双认证。单认证,是对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只需办理我国...
问
【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及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限?
答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